包工头在没有取得承建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却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骗得工程保证金数十万元。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4年5月,被告人江某在未与九江市某建筑公司就共青城市某学校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其承建该学校项目工程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沈某某、冯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等人签订了该学校项目的工程分包合同,从中收取保证金。2014年7月,被告人江某又以承建瑞昌市仙池乐源项目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签订了分包合同,从中收取保证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江某从被害人沈某某、冯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处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共计骗取6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在被害人的多次催讨下已退还14万元,之后便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退还被害人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