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饵,短短20天,吸收融资客户145人,吸收资金299万元。10月19日,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和十二万元。
山东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另案)为了吸收社会资金,委派被告人谢某、王某到株洲筹备分公司。分公司成立后,谢某、王某二人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的资质且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株洲市区繁华地段,以月息2%的高息为诱饵,吸引路人融资。自2014年3月8日至28日,短短20天里,就成功吸收融资客户145人,吸收资金299万元,且融资客户多为六、七十岁以上的老人。
2014年3月28日,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同年4月5日,谢某在山东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32.27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