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快递运输毒品获刑15年

2019-08-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836℃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关峰 随着网购的发展,快递行业随之兴起,网购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新途径,充当了违禁物品交易、落地的工具,成为实施犯罪活动的“快车道”。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罪犯给违法犯罪行为穿上什么样的外衣,也一样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通过快递物流交易的运输毒品案。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1.50克、海洛因29.88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杜某某”的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于某在成都市购买了一批毒品并夹带在其购买的一批服装当中,通过物流公司发往乌鲁木齐市,收件人标注为“杜某某”。同年3月7日,被告人于某从成都市搭乘飞机到达乌鲁木齐市并通过电话联系乌鲁木齐市接收货物的物流公司员工,要求将其包裹送至沙依巴克区某小区。

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于某持其购买的“杜某某”的假身份证在沙依巴克区某小区内取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所收取的包裹内查获6包可疑白色晶体、2包可疑白色粉末,同时查获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杜某某”假身份证一个。经称量,查获的6包可疑白色晶体合计净重91.50克,2包可疑白色粉末合计净重29.88克。

经取样鉴定,从查获的6包可疑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2包可疑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但未查证属实。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审理此案的武惠军法官说,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共计净重121.3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运输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