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雪丽 翟亚清
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宋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琼库尔恰克乡某村以近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4户村民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了这些树木。
2018年11月20日,琼库尔恰克乡林管站3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制止宋某砍树行为。经相关部门鉴定,宋某砍伐树木的树种为新疆杨,共计884株,立木材积(立木蓄积)为138.588立方米。
当地公诉机关认为,宋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且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138.58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2019年9月,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诉。他称,其砍伐的树木是村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与村民达成买卖协议,且是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进行砍伐,其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上诉人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方面,为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宋某适用缓刑。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但是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本案中,宋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138.588立方米,远超法律规定的“零星”概念,已属“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根据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程度和认罪态度等方面,结合检察机关出庭意见,对宋某住所地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0年6月,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