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周文清
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给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受到许多人的青睐。但如果占用单车、拒付租金,不仅不会给自己带来便利,还将惹来官司。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三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三被告返还车辆并足额缴纳租金。
据了解,2019年,被告谢某、陈某、林某通过微信关注原告公司并注册会员,三人向该公司缴纳1元保证金后租赁免押金电动车,租金为35元/天,租车人需预先充值,系统根据骑行时间将租金予以自动扣款。然而,谢某、陈某、林某租赁电动车后,将电动车GPS拆除后占为己有且拒付租金。车辆租赁公司多次联系三人未果,遂将三人告上法院。
闽清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及时向谢某、陈某、林某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考虑到三被告年纪尚小,法官告知三被告拒付租金占用车辆的法律后果,劝说三被告及早偿还租金,以免给自己信用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开庭当日,在承办法官组织下,谢某、陈某、林某各自当场向原告公司支付了8000元租金并返还车辆,公司当场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