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676件

2021-01-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861℃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1月15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首次就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六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西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依法、及时办理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2015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676件,发放救助金2.77亿余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10779人,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据了解,六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涉及的被救助对象,包括刑事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役军人、未成年受害人、失独老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体现了“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国家司法救助功能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既为困难当事人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提供了正确指引,也为全省法院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江西法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理念先行,传递司法温暖;关注弱势群体,突出救助重点;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坚持破难补短,提升工作实效。”江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居国屏表示,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按照“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不断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同时促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机制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以经济救助为主,辅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社会帮扶等全方位、立体式救助模式。

附:

江西高院发布六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廖某某等7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搭鸡棚一事与曾某海发生争执,将曾某海杀害。曾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没有赔偿能力,曾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曾某海的父母廖某女、曾某瑜系农民,两位老人因患病常年服药。曾某海还有4个未成年的孩子,均为在校中小学生,家庭生活困难,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曾某海被害后,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家庭生活更为困难。

【救助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害人父母、配偶、子女等7名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共计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贫的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扶贫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试行)》。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家庭为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又因刑事案件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人民法院将救助工作积极融入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大局,及时提供司法救助,结合基层组织的精准帮扶,合力帮助贫困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杨某某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8日,郑某某驾驶电动车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郑某某应向杨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369.46元,但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郑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某某因该次交通事故致伤,且需尽快进行颅骨修复手术,但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力支付手术费用。

【救助决定】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其提出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情形。鉴于申请人杨某某后续治疗的紧迫性,该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后,11月4日即决定给予杨某某司法救助金50000元,并于次日将救助款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及时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本案申请人杨某某因案致伤急需医疗救助,属于典型的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案件审理、财务审计及款项发放部门高效衔接、配合,从立案到救助款发放前后仅用了短短 9天。该案的办理严格遵循了及时救助的基本原则,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三 刘某某申请执行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1日田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停在路边卸货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等多名车上人员受伤。刘某某经医院诊断为颈髓挫裂伤、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挫裂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六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某13000元,田某某赔偿刘某某133137.46元,但穷尽执行措施,刘某某仅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刘某某系退伍老兵,其与妻子主要以务农及享受政府补贴维持生活,现其因事故丧失50%劳动能力,使原本就不宽裕家庭雪上加霜。

【救助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情形,遂决定给予刘某某司法救助金5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西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司法救助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2020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政策供给、体现有限尊重、形成救助帮扶合力。本案申请人刘某某系退役军人,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对其提供司法救助,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既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崇优待,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四 杨某跃、杨某腾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因家庭矛盾将妻子岳某杀害,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杨某跃、杨某腾系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岳某的双胞胎儿子,案发时年仅1岁。被害人岳某的养父母无力也不愿抚养两外孙,现杨某跃、杨某腾由其爷爷杨某林独自抚养。杨某林无固定收入,靠白天打零工,晚上捡废品、帮人洗衣服维持生计,同时还要赡养80多岁的老母亲,在生活如此艰难的情况下,仍竭力借款5万元替其子向被害人父母支付了赔偿金。

【救助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杨某跃、杨某腾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年幼,失去父母抚养,与原本生活就极度困难的爷爷相依为命,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杨某跃、杨某腾司法救助金共1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本案中,救助申请人系幼儿,因母亲死亡、父亲服刑,生活失去保障。为使遭遇巨大不幸的两个孩子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人民法院开通了优先立案的绿色通道,从优用足救助金。同时,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使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确定杨某林没有不能或不适宜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将救助款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了杨某林,并将救助情况通报了两孩子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杨某林书面承诺将救助款专门用于孩子的成长,并接受人民法院及基层组织对救助款使用的监督。此案从立案到作出救助决定再到最后救助款的发放,均围绕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而进行,是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生动体现。

案例五 卢某某、何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情感纠纷将卢某敏捅伤致死,张某某被判处死刑。卢某敏系申请人卢某某、何某某唯一的孩子,殁年仅20周岁。两申请人丧失独子,又未得到被告人任何赔偿,身心遭受双重打击。卢某某的父亲因患尿毒症花费了巨额治疗费,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救助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卢某某、何某某夫妇唯一的孩子被害身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致两位失独老人遭受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遂决定给予卢某某、何某某司法救助金共1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关爱失独家庭的典型案例。因刑事案件造成的失独家庭与其他被害人家庭相比,所面临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困难更多,影响更深远。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卢某某、何某某丧失独子,不仅遭受了心灵上的巨大创伤,还面临老无所依的现实困境。办案法官主动上门调查核实相关材料,为其办理领款手续,并由财务部门直接将司法救助金打入老人账户,减少其来回奔波之苦,以司法温暖抚慰老人伤痛,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的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

案例六 伍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15日,夏侯某等人因生活琐事将伍某某殴打致伤,经医院抢救至今仍昏迷不醒,鉴定为重伤甲级。经调解,双方同意由夏侯某等人赔偿伍某某502578元,但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仅执行到4万余元。伍某某与妻子谢某某均为某公司退休职工,双方退休工资一共仅有3000余元,伍某某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疗费、护理费开支较大,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伍某某因刑事案件导致严重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一直需要医疗护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予救助之情形,遂决定给予伍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保障被害人生存权、弘扬良好家风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典型案例。刑事被害人因案致伤、致残往往需花费巨额医疗费、护理费,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本案中,伍某某因刑事案件致植物人状态20余年,其妻谢某从1994年开始就独自挑起家庭重担,精心护理,悉心照顾生病的丈夫,用20余年的不离不弃诠释了新时代的良好家风。但是,昂贵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给这个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且伍某某后续的医疗和护理仍需大量费用。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其司法救助,不仅是对伍某某生存保障的支持,也是对其妻子淳朴善良、坚强乐观精神的肯定。伍某某妻子收到救助款后非常感动,赠送锦旗对法院“为民解忧人人颂 困难之时伸援手”的暖心举措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