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零零係屏东县万丹乡公所农业课前课员,负责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及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等证明之核发、农业推广等业务。吴零零明知有关「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下称农用证明)、「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同意书」(下称容许使用同意书)之核发,须依据相关审查办法及「屏东县万丹乡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即由农业、建设、民政(地政)等单位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再经由农业课承办人拟办、农业课长及主任秘书审核、乡长核定,竟未依上开审查、陈核程序办理,而於万丹乡公所办公室冒用万丹乡公所之名义,擅自製发19件农用证明及3件容许使用同意书,并持向万丹乡公所不知情之收发人员盖用乡公所之关防及乡长之章戳后发文,足以生损害於万丹乡公所核发农用证明、容许使用同意书之合法性及正确性。
其次,吴零零意图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将农用证明申请案之代理人地政士陈零零、代理人陈零零託其代為向乡库缴纳之审查规费各為新臺币500元、1,000元据為己有,并於地政士陈零零询问缴费收据时,竟涂改他件已缴款缴纳单之缴纳人姓名,以传真方式将变造后之缴款单传予地政士陈零零而行使之,作為渠已代為缴纳规费之凭据。
另吴零零自103年12月24日起即非农业课核发容许使用同意书承办人,竟於104年4月间基於变造公文书之犯意,逕自将民眾施零零持有业已失效之容许使用同意书核发月份从「10」月涂改為「12」月,以利民眾施零零得以持该份变造后之容许使用同意书,续向屏东县政府申请建筑执照,足以生损害於万丹乡公所核发容许使用同意书之正确性。
全案经南部地区调查组调查后,移送臺湾屏东地方检察署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吴零零涉犯刑法行使偽造公文书、假借职务上机会侵占他人财物等罪嫌,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