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零零係经济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称水利署三河局)工务课正工程司,负责中央管排水治理相关业务,并派兼河川堤防防灾减灾工程,明知其自民国104年11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间之部分出差日期,未实际前往出差地点执行堤防防灾减灾工程公务,竟意图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该职务上得申请差旅费之机会,依上开嗣后未实际出差之日期、事由,分别申请出差杂费新臺币(下同)400元及交通费272元,使不知情之审核人员先后陷於错误,误认张零零确有依所申请之日期、事由实际至出差地点执行防灾减灾之公务,计22次,共核拨1万4,584元出差旅费予张零零;又明知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6日止,亦有申请出差日期却未实际前往出差地点执行堤防防灾减灾工程公务,仍以相同手法,每次申请出差杂费400元及交通费236元,计27次,共计1万6,936元,惟此部分因遭检举诈领出差旅费,遂自行撤回申请而未遂。
另杨零零係三河局管理课约僱人员,负责河川种植案件受理、许可及废止等业务,明知其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6日间之部分出差日期,未实际前往出差地点执行河川公地勘查公务,竟意图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该职务上得申请差旅费之机会,依上开嗣后未实际出差之日期、事由,分别申请出差杂费400元及交通费254、268或220元不等之出差旅费,使不知情之审核人员先后陷於错误,误认杨零零确有依所申请之日期、事由实际至出差地点执行河川公地勘查之公务,计6次,共计3,936元,惟因遭检举诈领出差旅费,遂自行撤回申请而未遂。
全案经本署移送臺湾臺中地方检察署(下称臺中地检署)侦办。经臺中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认张零零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张零零及杨零零分别违反同条第2项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