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军第六混合联队周姓补给士等人涉嫌购办公用物品浮报价額、数量等罪嫌,业经高雄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2020-08-21 来源:台湾省廉政署 热度:1814℃

法务部廉政署南部地区调查组派驻检察官范家振侦办前空军第六混合联队基地勤务大队设施中队(下称第六基勤大队设施中队)周姓补给士等人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检廉调查发现,周姓补给士于民国105年至107年间担任第六基勤大队设施中队上士补给士,承办大卖场采购、小额采购等补给业务,因而与鑫零企业行业务联系窗口杨姓员工熟识。鑫零企业行对于国军各部队采购商品须退、换货的情形,采AB单登帐方式,A单即退货,B单即换货且不重新开立发票,退、换货如有价差,则计入各部队结余款(按:鑫零企业行称为「icash」,意指具有储值功能),可供各部队购买其他军用商品。讵周姓补给士及杨姓员工明知上述登帐方式,竟共同意图为自己之不法所有,共谋以「低价空用大卖场商品取代高价通用大卖场商品出货」、「订购油料类商品但实际未出货或出货验收后再全部退货」及「小额采购浮报价格或数量」等3种手法,虚增第六基勤大队设施中队于鑫零企业行账目上之结余款,用以换购渠等私人所需商品。

本案于108年12月10日、25日由南调组执行2波搜索、经范家振检察官声请羁押周姓补给士获准,并陆续约询相关被告及证人计33人次,涉案被告周姓补给士等4人均坦承犯行,且已全数缴回不法所得计新台币37万余元。检察官认定周姓补给士除涉犯刑法第217条第1项之伪造印文署押罪嫌、第216条、第211条之行使伪造公文书罪嫌外,另与鑫零企业行杨姓员工共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3款之购办公用物品浮报价额、数量罪嫌、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嫌及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不实填载会计凭证罪嫌,均提起公诉。而鑫零企业行及其关系企业之叶姓、罗姓负责人涉犯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不实填载会计凭证罪嫌部分,则另为缓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