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躲猫猫"花光积蓄只为拒不执行判决

2015-10-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17℃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巨额债务,躲藏到外地。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为逃避执行,故意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辞工将赚的钱花掉,以使自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天应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益阳市沧水铺人徐天应出生于1986年,是一名客车驾驶员。2009年2月19日23时许,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曹某某撞成重伤(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年2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判决徐应赔偿曹某某各项损失304152.2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6万元,徐还应付给曹26万余元。判决宣告前,徐外出务工,徐父将判决结果告知了徐天应,但其既未与被害人联系,又对随后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

2009年3月到2010年9月,徐天应先后在广西南宁、广东深圳等地打工。他采取打一段时间的工,随即辞掉工作将所赚的钱花掉,再打工,再辞工花钱的办法,使自己名下没有大额存款,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因徐天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经债台高筑的被害人曹某某因无钱医治,病情恶化,已瘫痪在床2年多。曹的家属遍寻徐天应不着,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201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躲藏在深圳市某小区的徐天应抓获归案,经查询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发现仅存余额262元。

检察官说法:

对将曹某某撞成一级伤残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徐天应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徐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却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方式分期偿还。可惜,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徐却采取隐匿行踪、隐藏居所、赚多少花多少的办法,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因此,应该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