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零零系嘉义市导明里里长,因职务关系与嘉义市政府机关联系频繁,从而得知机关内某员欲替其子女在嘉义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内谋求任职之机会,刘零零认有机可趁,明知嘉义市西区户政事务所并无工友出缺,亦无法透过嘉义市政府掌管人事业务权限官员协助,使受请托之人得以被任用而服务于嘉义市政府所属机关,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诈欺取财之犯意,于民国105年5月间向某员佯称其与嘉义市政府市长室负责处理人事业务高层熟识,有管道可安排某员子女谋得工友一职,惟必须支付新台币(下同)30万元作为打点高层官员之代价,致使某员陷于错误后,2次各交付10万元予刘零零,以此方式共诈得20万元。嗣因刘零零迟未依约安排上开人事,某员始查悉受骗。
全案经本署调查后,移送台湾嘉义地方检察署侦查起诉,经台湾嘉义地方法院以犯刑法第339条诈欺取财罪,处刘零零有期徒刑参年陆月,褫夺公权参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