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零零任职于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区管理处(下称自来水公司四区处)担任技术士,负责办理水质检验、水质相关药剂采购案中厂商交货、点收、取样、初步查验药水比重、温度、外观等业务,于上开业务范围内,依自来水法、饮用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区管理处暂行组织规程等法令,系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授权公务员。
汤零零基于违背职务要求贿赂之犯意,于民国104年间向东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零公司)厂长谢零零索贿,要求东零公司依采购契约向自来水公司四区处所交之聚氯化铝溶液可以不合契约规定之较差质量交货,所节省之成本作为贿款使用,并另行准备合格溶液应付抽检,谢零零同意后即于104年至105年间按交货批次自行或委托东零公司业务经理陈零零交付贿款予汤零零,行贿金额共计新台币110万元。
全案经本署中部地区调查组调查并策动自首、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侦办,嗣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