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零零自民国104年至107年间担任台电公司兴达发电厂燃料专员,负责兴达电厂内柴油之输、储、转运管理及与厂商协调配合业务。因各火力发电厂之柴油皆由通霄发电厂移拨,台电公司遂发包「2018高级柴油转运兴达发电厂工作」采购案,由永零零公司中标并依约以油罐车从通霄电厂运油至兴达电厂油槽泄油,吴零零利用监督厂商过磅、泄油等履约管理之职权,与永零零公司实际负责人曾零零先行期约放任厂商暗仓泄水偷油不予举报而收受10万元后,再协议以手写伪造过磅单方式,包庇厂商直接将台电公司柴油载离兴达电厂,而换取每个月收受20万元之贿款,曾零零共计行贿91万5000元,吴零零共涉嫌期约20万元、收受70万,永零零公司因此侵占之台电柴油数量为261.533公秉,总计价值达555万8094元。
全案经本署调查后,移送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下称桥头地检署)侦办,经桥头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于108年4月17日,以吴零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违背职务期约贿赂、收受贿赂、刑法第215条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嫌,曾零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违背职务行贿罪,刑法第336第2项业务侵占罪、同法第216、215条行使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等罪嫌,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