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零零系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服务中心(下称训就中心)依据「劳动部委办高雄市政府凤山就业中心执行工作计划」雇用之就业服务员,其自民国104年7月1日起迄今,负责于凤山就业服务站所属茂林就业服务台辖区内,依据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办理雇用奖助措施补助案件之受理、推介、访视及核销文件初审等工作,为依法令服务于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缘潘零零于104年11月间至106年1月间利用其办理雇用奖助金之职务上机会,明知受雇者詹零零、谢零零、谢零零、王零零均不符合申请雇用奖助金之规定,竟与茂林小米之家、阿娜达原住民企业社之实际负责人曾零零及六龟山城农特产行之总经理夏零零,共同基于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及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之犯意联络,由潘零零虚伪登录上开受雇者推介工作不成之纪录,据以开立雇用奖助介绍卡后,再由知情之曾零零、夏零零配合在其等之介绍卡上回复决定雇用,以形式上完成雇用奖助推介就业之程序,后由曾零零、夏零零检附相关核销文件,据以向凤山就业服务站申领雇用奖助金而行使之,使该就业服务站审核人员误认符合雇用奖助之规定,而准以核拨雇用奖助金,计新台币(下同)19万2000元。
另夏零零明知职学补助计划,应以新聘用之员工,作为申请对象,竟贪图节省薪资支出成本,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并基于行使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及诈欺取财之犯意,以其原雇用但未投保劳工保险之潘温零零、张零零等员工,虚伪向凤山就业服务站申领职学津贴,并检附相关核销文件,据以向凤山就业服务站申领职学津贴而行使之,使该就业服务站审核人员误认符合职学计划之规定,而准以核拨职学津贴,计15万48元。
全案经本署调查后,移送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下称桥头地检署)侦办,经桥头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以潘零零、曾零零、夏零零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及刑法第216条、第213条之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夏零零另涉犯刑法第216条、第214条之行使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及同法第339第1项之诈欺取财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