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零零自民国97年7月起担任台东县环境保护局(下称台东县环保局)水质保护科之约雇人员,负责水质检验及办理相关采购案件,其明知应核实采购并检据办理核销,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务等犯意,分别于106年3月、6月间,利用办理打印「105年度河川污染整治及海洋污染防治考核补助运用计划-河川清洁维护建设补助费契约书」等印制品之小额采购案件机会,由具诈欺犯意之嘉美事业有限公司(下称嘉美公司)胡零零等人浮报印制品单价,填载不实估价单及收据,交付与陈零零持之向台东县环保局核销请款,并于取得核拨之款项后予以朋分,计嘉美公司共诈得新台币(下同)22,500元,公务员陈零零则诈得新台币9,000元。
全案经本署移送台湾台东地方检察署(下称台东地检署)侦办,经台东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认陈零零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嫌;嘉美公司胡零零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