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立大学董事长柴○○等人涉犯背信等罪嫌案

2019-07-24 来源:台湾省廉政署 热度:1544℃

柴零零自民国101年3月至107年5月间,担任某私立大学董事长及欣零系统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依该校捐助章程规定,有审核预算执行及监督财务行政之职权,系为该校处理事务之人,其意图为自己不法之利益,借学校办理校务行政资讯系统采购案件机会,明知应善尽审核预算及监督财物行政之职责,竟意图为自己不法利益而损及该校之利益,向投标厂商即某公司刘姓负责人与另一公司张姓顾问以购买土地捐赠该校为由,索取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回扣,并列入报价内,致使不知情之副校长、信息处长参考前开报价订定底价,且于厂商中标后,于103年11月29日向厂商收取前开回扣,致学校需支出额外费用而受有损害。

另阮零零系柴零零配偶,于民国100至106年间,于该私立大学终身教育暨校友发展处证照辅导组担任组员、组长,负责承办各项政府委托技能检定业务,并制作粘存单、核销公文、支出凭证送审明细表、经费收支明细对照表等核销文件。100年至106年间该私立大学受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委托办理技能检定之际,承办人阮零零与苏姓厂商、冯姓厂商共同基于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之犯意联络,由苏姓厂商、冯姓厂商分别开立不实发票交予阮零零,并由阮零零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持前开内容不实发票办理核销,而诈取不法所得共计1,039万3,353元。

全案经本署中部地区调查组与法务部调查局台中市调查处共同侦办、移送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嗣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台湾彰化地方法院以刑法第342条背信罪,处柴零零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向公库支付45万元;阮零零以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填制不实罪,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均缓刑5年,并向公库支付50万元;苏姓厂商以共犯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填制不实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向公库支付10万元;冯姓厂商以共犯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填制不实罪,应执行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并向公库支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