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零零系自民国100年起至105年9月19日止间担任花莲县卫生局慢性病防治所(下称卫生局慢防所)护理师兼任医疗组主任,负责综理结核病防治业务;黄零零系自100年12月1日起担任卫生局慢防所护士迄今,负责采购案件之拟定及执行等业务,负责综理结核病防治业务,2人均为依法令服务于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李零零系自104年7月间起至105年3月止,担任卫生局慢防所行政关怀员,负责协助正职人员办理业务。
讵庄零零于104年8月、9月期间办理「家户卫教指导手册」及「肺结核防治宣传海报」等小额采购,明知承揽之远零公司尚未依契约履约,竟基于行使登载不实公文书之犯意,指示远零公司先行开立发票,并指示经办人李零零、验收人黄零零持之向防治所办理验收、核销,致花莲县卫生局之不知情承办人予以核销进而分别拨款采购金额新台币(下同)5万9,850元、8万0,053元与印刷厂商,足以生损害于卫生局慢防所有关家户卫教指导手册拨款之正确性。
庄零零另于104年10月间,明知上开宣传海报采购案已无印刷之必要,竟基于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之犯意,要求远零公司开具统一发票,并指示经办人李零零、验收人黄零零持之向防治所办理验收、核销,俟花莲县卫生局将采购金额1万2,600元拨款至远零公司帐户后,庄零零遂亲至远零公司表示该采购案尚未定案,要求该公司交付前揭金额,因而诈得采购金额1万2,600元。
案经本署调查后认事证明确,移送台湾花莲地方检察署侦办,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业由台湾花莲地方法院判决庄零零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及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应执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夺公权2年,没收部分并执行之;黄零零共同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贰月,缓刑贰年;李零零共同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应执行有期徒刑陆月,缓刑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