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港乡长曾某某、代表会主席林某某,欲重新发包伸港公所办理之第三纳骨堂纳骨柜工程,并采最有利标决标方式,以借机向厂商收取回扣,曾某某遂透过白手套王某某居中联系,内定由建筑师谢某某中标设计监造、厂商邱某某中标新建工程,再由建筑师谢某某、厂商邱某某自行勾选对自己有利之外聘评选委员,内聘评选委员则由乡长曾某某决定。分别于105年9月、12月间评选设计监造及工程,评选结果由建筑师谢某某、厂商邱某某分别以新台币(下同)192万4000元、4733万元中标。建筑师谢某某依约定将回扣28万8000元透过主席林某某,转交予乡长曾某某;厂商邱某某则将回扣1400万元分3次交付,于签约后、估验款及尾款拨付后各交付450万元、450万元及500万元,其中主席林某某共分得600万元,主席林某某并将其中30万元交予白手套王某某做为报酬,余800万元则由乡长曾某某收取。
案经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指挥本署中部地区调查组长期实施通信监察及行动搜证,并偕同法务部调查局南投县调查站、中部地区机动工作站共同执行搜索、调查后,确实掌握收取回扣之犯罪证据,并传讯相关公务员及厂商均坦承不讳,嗣于审判中自动缴回上开犯罪所得共计1,428万8,000元。
复经完备调查作为后,移送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侦办,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嗣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乡长曾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7年;代表会主席林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9年,褫夺公权5年;白手套王某某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夺公权3年;设计监造厂商谢某某缓刑2年;新建工程厂商邱某某处有期徒刑1年2月,褫夺公权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