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签订前期合同实际受益补交费用

2020-05-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58℃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洪深 刘佳

2012年3月,沈阳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市皇姑区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之日止。

某物业公司自签订上述合同后一直为该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主李某自2016年3月至2019年9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9261元,双方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不应受该合同的约束。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业主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9261元。

法官庭后表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且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服务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向全体业主和房屋的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全体业主和房屋的使用人为受益人,同时全体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均应当对履行该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